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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5月28日星期二

马来西亚的测试题


40岁男子先奸后娶13岁少女一案,新闻见报后,马上引起公愤。

案件过堂时,被告申请迎娶受害者,受害者家人跟着撤告,受害者拒绝做供词。为什么?因为受害者的父亲收了被告者马币5千作为“补偿”。看新闻者不知道受害者的想法,因为没有任何来自她的亲口“感想”。

刑事法典375(g)条文阐明,和年龄16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,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,都属法定强奸罪。一旦罪名成立,可判监禁最少5年、最高30年及鞭笞。
回过头来看看,立法的目的何在?在于保护弱者与惩罚犯罪者。如是,如让强奸犯迎娶13岁受害者,那么对马来西亚的法律界而言,任何法律已形同虚设,因为这起案件再再证明,已有的法律已失去其意义, 因为既不能起保护作用更无法惩罚犯罪者。

假设让被告成功申请撤销案件,那似乎在宣告大马社会,大马的人权(女权,儿童权)、民主、法制已日暮途穷,这国家已无让人留恋的任何条件。当儿童、弱者受伤害,当自诩强势者在我们的眼皮底下欺压童叟,弱者...而社会无动于衷;当权者无切肤之痛...




伊斯兰姐妹组织会法律顾问卡蒂娜说少女仅13岁,不能成为贫穷、文化或宗教的牺牲品。
所以,5千马币可买一个少女的一生幸福未来?因为她贫穷。
所以,一个个案让大马淳朴文化没落,间接向印度“强暴文化”看齐?因为这是所谓的破玻璃窗效应。
所以,当法律遇见宗教时,还有所谓的灰色地带,让犯罪者逃避责任与制裁?因为大马是“伊斯兰教”国。

这国家能走多远?

身为不离不弃的子民,我们期待有智慧 有远见有担当的官爷们。
我们给你另一个5年,它其实并不长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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